每日案件预警
戴森
Dyson
戴森公司由创始人詹姆斯·戴森(James Dyson)于1991年成立。戴森长期关注家用电器的设计与性能,在开发吹风机的过程中,他发现传统吹风机在噪音、重量和烫伤风险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戴森于2016年推出了首款Supersonic吹风机。这款产品以其独特的无叶风扇设计,搭载快速数字马达和智能热控技术而受到了广泛好评。截至2023年10月,戴森(Dyson)又推出了一款名为“戴森美发造型器”(Dyson Airwrap)的产品,这是一种多功能的美发工具,结合了吹风和造卷的功能。它使用戴森独特的气流技术,可以在加热的同时,利用气流卷曲、造型,而不易损伤头发。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戴森在知识产权(IP)方面的精妙布局。
官网:https://www.dyson.com/en
去年10月开始,戴森曾就底下的一款美发造型器发起过TRO,案件号23-cv-15319,代理律所是GBC,起诉地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州,涉案专利为USD853642S1,该案件目前已经缺陷判决。后续针对该专利,戴森于今年又发起多起TRO案件,最近的一次在今年7月份,案件号为24-cv-06170。
今年3月份,戴森对其底下的另一款吹风机专利发起过TRO,案件号为24-cv-1749,代理律所依然是GBC,起诉地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州,涉案专利为USD715996S1,目前该案件在4月30号法官已经签署了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
除了上述两个外观专利正在积极维权的外,戴森对美发造型装置的专利布局还集中在手柄和配件方面,赛贝为大家提供了部分比较热门的相关专利:
(因篇幅问题,只展示部分相关专利,如果想了解更多的专利的,加客服二维码,赛贝会给大家发送更多的专利文件)
(扫码领取更多戴森专利)
外观专利的侵权分析,一般是以相似度为主的,很多卖家经常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我的产品和对方的专利达到多少处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其实这个说法并不是很全面的,以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判断为例,采用的是普通消费的角度去评估两者之间是否会造成混淆。这一判断原则需要涉及到美国比较知名的几个判例:
1.Gorham Co. v. White (1871)
这是外观专利法领域的经典案例,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应该以普通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为标准。这一判例奠定了后续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础。
2.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2008)
该案件重新审视了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法院裁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核心,强调了“整体印象”的重要性。这个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如何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外观专利侵权。
3.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2012)
此案件涉及苹果和三星之间关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外观设计的广泛诉讼。虽然最终的判决涉及多个层面,但也包括了整体外观的比较,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进行了深入讨论。
从上述的几个知名的判例来看,“相似度”的判断似乎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看到的那样,比如在第一案中,很多人都都会认为White的产品并不侵犯Gorham的专利,因为两者从细节看还是存在较多的不同之处的,比如握把的形状和末端的形状设计。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此案时,确定了“ordinary observer test”,也就是普通消费者观察测试,即法院应该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对于被指控侵权的产品设计和专利设计在一般购买时,两者的相似度是否使得消费者造成混淆,导致购买时误认为是专利产品。
一般来说,在法院未下判决前,赛贝在分析被控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时,都不会轻易下结论。但是如果从申诉的角度来看的话,被诉产品与专利存在的差异越明显,对被告越有利,但抗辩点的充分性达到一定程度使得两者可以进行区分的时候,在争取被告方的利益上,赛贝是建议卖家请当地律师出具不侵权意见书进行申诉的。
根据赛贝多年的申诉经验,亚马逊的申诉审核团队并没有综合考虑过多的因素,一般还是会按照被控产品与专利之间的不同点作为评判的标准,也就是说,两者的差异越大,对申诉来说越有利。如果卖家在这一方面没办法进行识别,或者对专利的了解还不够深入的话,可以联系赛贝,提供相关的下架通知邮件,赛贝可以免费为卖家进行分析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