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案件预警
2025年12月,源于2024年1月31日GBC律所代理Smart Study Co., Ltd.(Baby Shark鲨鱼宝宝)发起的商标维权TRO诉讼,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明确裁决:
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行为,不合法!
距离这起案件过去5个多月,再次迎来喜讯!
2026 年 5 月 29 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就 Kangol LLC 诉杭州公司案正式终审裁定:

1、2024年2月,Kangol依据美国《兰哈姆法》,以商标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为由,批量起诉含杭州公司在内25家在阿里平台经营的中国卖家。因难以获取被告完整注册信息,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电子邮件送达诉状、禁令、传票。
2、一审法院批准电子送达,原告2024 年 4 月邮件送达涉案材料;杭州公司收函后数月内持续和原告磋商和解,但始终未正式出庭应诉。
3、2024年5月一审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第三方冻结划转被告资金;2025 年初原告从被告亚马逊账户成功执行部分款项。
4、2025年2月杭州公司正式到庭,依据《联邦民诉规则》60 (b)(4) 以电子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判决自始无效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同时质疑判决执行违背伊利诺伊州当地执行程序;一审法院驳回全部撤判理由,认定公约允许对华邮件送达,中方遂提起上诉。
1. 原告主张中方已放弃送达异议权,二审不予认可
原告上诉首次提出:中方时隔十个月才质疑送达效力,视为弃权。
该主张一审未提出,程序性失权; 实体上:仅进行和解谈判不等于认可有效送达、不构成应诉弃权,无证据证明原告或法院因中方拖延产生实际损失,故不成立。
2. 原告主张撤判申请逾期,二审认定申请在合理期限内
原告援引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主张中方撤裁超时;二审明确:缺席判决案件中,被告在实际遭遇强制执行、账户被扣划后短期内起诉撤判,符合法定 “合理期间” 要求,中方申请合规。
1. 关于执行程序违反伊利诺伊州法律的抗辩被驳回
中方主张一审指令第三方划扣资金违反《联邦民诉规则 69 (a)(1)》与伊利诺伊州执行法规,但一审阶段该项主张论述粗略、缺少法律适用说明,上诉阶段补充说理无效;且中方举证法条未禁止案涉执行方式,该撤判理由不成立。
2. 核心争议:电子邮件对华送达是否违反《海牙送达公约》
① 公约规则定性:公约具备送达方式排他性
结合美国最高法院多项先例、各巡回法院裁判、公约立法文本与起草史料:公约适用时,仅认可条文列明的送达方式,未被公约授权的送达手段一律禁止;公约 11、19 条仅用来约定例外送达方式,反向印证送达清单封闭原则。
② 邮件无法借公约第 10 (a) 邮政送达条款合法化
第 10 (a) 虽允许跨境邮政直接送达,但中国已对该条款作出保留、拒绝适用,原告无法举证公约其他条款准许电子邮件送达。

③ 公约是否适用于本案存疑,需一审重审查明
公约第 1 条:被告地址不明才排除公约适用。
原告称多方查询所得被告地址无效、无法确定有效住所地;中方主张自身地址公开可查。原审法院未审查原告是否尽到合理勤勉的地址核查义务,直接跳过公约适用前提审查,存在事实漏查,该事实交由一审发回重审认定。
撤销一审驳回撤判申请的裁定,案件发回伊利诺伊地区法院重审,由原审法院先行查清:Kangol是否尽到地址搜寻义务、案涉纠纷是否适用《海牙送达公约》,后续依据查明结果再处理判决效力与资金返还事宜;二审明确裁判口径:若公约适用,则对华电子邮件送达文书被公约禁止、送达无效。
这个判决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 原告不能一封邮件就启动有效诉讼:美国 GBC 等维权律所批量起诉中国卖家时,若卖家主体地址可查实,必须严格遵循《海牙送达公约》法定流程,由美国司法部移交中国司法部、再经国内司法机关代为送达传票、诉状、TRO 文书。这个流程需要至少数月时间,提高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2. 未来批量 TRO 滥诉大幅降温:A 附表批量诉讼赖以生存的底层逻辑就是低成本电子邮件送达、快速出 TRO、直接划扣资金,如今两大巡回法院明确否定邮件送达效力,原告可能无法再依靠低成本单方面突袭冻结卖家账户,这种薅羊毛式的诉讼可能会大幅减少。
本案官方案号: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No.25-2205(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2026 年 5 月 29 日终审判决;
参考先例:二巡 Smart Study(Baby Shark)案 2025年12月判例。
附本案完整判决书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