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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Tokyo维权也翻车?纽约法官直接撤销TRO,跨境卖家应诉两大程序抗辩思路
发布日期:2026-07-09 15:17    阅读量:977
TRO应诉抗辩思路

近期TV Tokyo Corporation在Whitewood律所的代理下提起了大量Schedule A案件,覆盖《银魂》《火影忍者》《BLEACH 死神》《Black Clover 黑四叶草》等日本国民动漫IP。


今天,我们通过对Whitewood律所近期动作,以及纽约南区法院 26-cv-4292 号判例,说明如何通过属人长臂管辖和海牙替代送达合规性两大程序中寻找瑕疵,并让法官撤销TRO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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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hitewood律所在日本动漫IP维权动态



Whitewood律所可以说是在业内比较难缠的代表了,流水线化作业的程度高,对于动漫IP商标、美国版权登记保护范围也有很深的理解,给销售相关产品的跨境电商卖家朋友的经营造成重大冲击。


截止目前可以在法院官方系统查到的案件,Whitewood几乎把日本国民热播动漫扫了一遍:如6月刚刚在宾州提起的版权侵权类案件26-cv-1343,以动漫《银魂》的角色人物坂田银时、志村新八、神乐等为基准,取证了大量涉嫌侵权的卖家;26-cv-1230,则又是以动漫《火影忍者》(Naruto)里出现的护额标志等提起的版权维权案件。


而针对Bleach《死神》的维权,涉及面更广,已累计TRO千余家涉案店铺!如在纽约州提起的26-cv-173、26-cv-3065、26-cv-3809等案件,其中涉及商标侵权的,涵盖了第9类、16类、25类、28类以及41类大类动画音像、漫画书籍、服饰鞋帽、文具周边、玩具手办、卡牌、娱乐服务等;涉及版权侵权的,则是涵盖动漫角色、剧情、画面、人设、衍生品形象等。


由此可见,东京电视台(TV Tokyo Corporation)旗下动漫IP维权越来越频繁,产品未经授权而提及IP的情况均有侵权风险存在。




二、案件26-cv-4292《BLEACH 死神》撤销TRO判例分析



本文将着重介绍于26年5月提起的案件26-cv-4292,则是《Bleach死神》相关的。在Whitewood律所提交的起诉状信息中,同时附了Trademark Registration Exhibit 1 + Copyright Registration Exhibit 2,是标准的"版权为主、商标为辅"双线维权结构。本案涉及店铺150余家,从cosplay 的服装、假发,到印有动漫人物画像的衣服、水杯、徽章等产品——几乎就是动漫周边卖家的"标准画像"。


案件在5月26日即获批TRO,6月8日又申请了延长TRO期限,在6月23日举行了PI听证会,进展十分顺利。后面程序正常进行的话,意味着原告大概率可以在7月将没有应诉的被告列入缺席名单。


但在6月25日,法官却下了一个命令:TRO禁令被撤销,案件之后将被正式撤销 (the TRO is vacated; the case will be formally dismissed),原告律师后续提交的复议申请也比驳回了。


法官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缺乏属人管辖权;其二,替代电子送达不合规。下文将详细阐述。


1、从属人管辖的规定上来看


本案被告几乎全部是跨境电商卖家,住所不在美国纽约州。原告想在纽约州把人扣住,走的通常是“长臂管辖”条款 N.Y. C.P.L.R. § 302(a)(1),要求被告在该州内开展任何业务或在其他任何地方签订合同,但是向该州供应商品或服务。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 American Girl, LLC v. Zembrka, 118 F.4th 271 (2d Cir. 2024) 一案中里把这个标准讲得很清楚:哪怕只有一笔交易,只要能证明被告有意识地指向纽约市场、且有一笔订单也可以确立管辖权基础。


但是法官在PI听证会之后,发现原告没有证明任何货物发往纽约,也没有证明任何订单确认指向纽约买家,甚至没有证明任何交易形成相关交易链。


在答复后续原告的复议动议(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里,法官提及:

“Plaintiff could have, but chose not to, buy a product on a defendant's website and have it sent to an address in New York.”“instead choosing to screenshot a single order form for a single defendant, without actually consummating either that or any other transaction.”


本案中原告律师没有做Test Buy,根本没有下单到纽约州地区,就截了一个被告的订单页图片,连这单都没真付,更别说其他交易了。


原告连“被告和纽约之间存在一笔真实交易”的证据都举不出来,这样一来“长臂管辖”的根基就没搭起来。而本案法官认为,对人管辖权的确立,必须先于法院作出限制被告资产等措施的禁令,并构成该禁令的法律依据。所以说,正常程序上,法院在冻结资产之前,得先证明对你有属人管辖权,这是个due process的先后顺序问题。


2、海牙公约的替代电子送达不合规


针对我们跨境电商卖家,送达程序也是要有正当程序的,并应当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该条约中,美国和中国都是缔约国,规定是中国司法部门作为接收机关转递,实务中程序耗时较长(通常是6-12个月)。那么这样一来原告律师当然嫌慢了,通常就常会另谋出路,申请 alternative service(替代送达),主要以电子邮件送达为主。


那么本案中,法官提及:

“Far from 'reasonable diligence,' plaintiff appears to have done very little to locate defendants, just copying and pasting addresses into online mapping services, claiming failure where [there] is no exact match.”


就是说,原告找被告地址的方式就是把地址复制到谷歌地图里搜一下,搜不到匹配的信息就算"找不到"。法官认为这根本不算是尽了合理的努力,纯粹是敷衍了事,这种"地图搜一下就交差"的尽调,根本不够格启动替代送达。


原告律师后续请求法院在维持TRO 的资金冻结的情况下,允许他慢慢走海牙送达的规定。从这一点就可以窥探原告律师的本质特征(要钱),但是法官的回复非常具有教科书意义,也体现了司法正当程序的作用,他是这么说的:


“Plaintiff's suggestion that the restraints on the defendants could remain while they tried to establish that alternative service was appropriate and that satisfaction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is only necessary in the context of a default judgment raise obvious due process concerns.”




这句话的意思,赛贝拆分为三层解读:



第一,冻结资金本身是对被告财产权的重大干预,必须有合法管辖权+合法送达打底,不能"先冻着再说";


第二,原告说"海牙合规只有在缺席判决时才有必要"等于承认现阶段送达不合规,那现阶段凭什么冻人钱?逻辑自悖;


第三,不确定程序公正是宪法层问题(5th / 14th Amendment),法官不会陪原告玩"先冻着等海牙"的擦边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TRO 不是只能和解——程序上原告举证偷懒的地方,就是我们反击的入口。对于我们的卖家朋友来说,赛贝可以给出几条避坑指南:


第一条,收到TRO先别慌,看看原告有没有举证有真实下单到诉讼管辖州的订单,有无确认邮件、收据等;


第二条,海牙送达这条线,比您想象的管用,看原告律师是否尽了合理努力是胜负的关键所在;


第三条,PI听证会尽量不要保持沉默,必要时委托律师提交反对意见和出席听证,是保护您权益的最佳选择。


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

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的 TRO 困境,不确定自己的案件有没有翻盘空间,可以通过案件评估,找到TRO应诉的抗辩点,在出庭应诉的专业上,我们底气还是非常足的。有时候,输赢之间,就差一次专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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